商標申請的在先原則也應當遵循《商標法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。商標注冊和使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,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商品的質量負責。
那么哪些內容不能注冊為商標?
《商標法》明確規定了不得注冊為商標的標志,主要包括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缺乏明顯特征的禁止。以下標志不得用作商標
(一)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國歌、軍旗、軍徽、軍歌、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、標志、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、圖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、旗幟、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;
(四)與表明實施控制、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、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授權的除外;
(五)同“紅十字”、“紅新月”的名稱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六)帶有民族歧視性的;
(七)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;
(八)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。
我國商標法規定,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,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。近期搶注運動員等公眾人物姓名申請商標,就屬于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。這種行為本身包含著“惡意”,既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,又與知識產權法中的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不符。除了面臨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結局,申請人還可能基于后續使用行為、惡意訴訟行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