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,大家都基本了解,在我國商標共分為發明專利,外觀專利,實用新型專利。專利權的獲得,要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,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,進行多次的審核,經過專利局的批準才算的上是獲得專利權。
但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是,在專利申請的時候,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是不同的,專利權人是專利的持有人和所有人的統稱。是專利申請并審核通過的人。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單位。
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。當然提供幫助或者輔助的人不包括在列。需要注意的是,發明人不能將專利作價入股、轉讓專利權、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,這些權利只有專利權人才能享有。
從權利上來區分
享有的權利不一樣。
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單位,單位作為專利權人有權占有、使用、處分其專利;發明人(或設計人)就沒有這些權利,該專利取得專利權后,僅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必要報酬的權利,但是無權占有、使用和處分專利,不能擅自轉讓專利獲得利益。
非職務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,專利權也屬于發明人,只有發明人才能占有、使用和處分該專利;既可以出售專利,有可以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或自己實施專利,由此獲得經濟利益。
主體不一樣
專利權人可以是單位,也可以是自然人。
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。